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完善研究生考核机制,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论文工作中期考核(以下简称中期考核)是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中期考核主要检查研究生的综合能力、论文工作进展等情况。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中期考核应包含文献阅读情况、学术活动参与情况、在学期间发表论文情况以及论文工作进展等情况。
第四条 中期考核由学院统一部署,由各系(学科)组织,采用公开答辩形式;各系(学科)需在学院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将中期考核完成,并将有关材料报送学院研究生办公室。
第五条 每位研究生在学制年限内最多有两次参加中期考核的机会;硕士生中期考核答辩时间一般每位不少于 30分钟;博士生中期考核答辩时间一般每位不少于 45分钟。
第三章 完成时间
第六条 研究生一般应在第四学期完成中期考核。
第七条 因特殊情况,研究生最多可有一次申请延期中期考核的机会,申请延期参加开题报告需在上述规定时限内得到导师同意、培养单位批准;最长允许延期至第五学期完成。
第八条 原则上,通过中期考核至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时间,应不少于一个学期。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九条 中期考核小组由各系(学科)确定并报学院审核。考核小组成员不少于 5 人,且具有高级职称,导师本人可以列席但不能担当评委,考核小组设秘书1 人,考核小组成员可兼任秘书。评委如有与学生有亲属关系等情况需按要求回避。
第十条 中期考核结果按继续进行、建议延期二级评价;其中继续进行为通过中期考核。研究生需根据考核小组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完善,中期考核有关材料经导师签字确认后上传到系统并报送研究生办公室。
第十一条 首次中期考核未通过者,需重新考核;研究生重新考核应在首次中期考核日2个月之后进行;重新考核须本人申请并经导师同意后方可进行,一般应由原考核小组成员组织完成。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中期考核的主要内容应与开题报告相符,允许做适当调整;但如果其内容与开题报告严重不符时应重新进行论文开题。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硕士生原则上将终止培养,博士生原则上将进入分流程序:(1)两次考核均未通过;(2)逾期未申请延期进行中期考核或申请延期进行中期考核未获批准;(3)超过中期考核完成时限,仍未参加或未通过中期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中期考核相关支撑材料和文档管理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 2022 年及以后入学的研究生。其余年级研究生、留学研究生可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金沙2004路线js5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者,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