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研究生出国管理办法
校研院字[2017]5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研究生出国的管理工作,保证研究生培养与教学计划的正常实施,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国家公派出国研究生管理规定》(教外留〔2007〕46号)和《金沙研究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可以通过国家公派、学校资助、校际交换、导师或培养单位合作等因公方式派出。
第二章 出国类别
第三条 国家公派是指按照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选派到国外攻读博士、硕士学位,以及在国内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期间以联合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身份赴国外从事课题研究。
第四条 学校资助是指通过学校专项经费、科研项目经费资助赴国外短期交流、国际会议或联合培养。
第五条 校际交换是指通过学校与国外高校签订的合作项目赴国外交换学习。
第三章 手续办理
第六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无论以何种方式出国,均需要在出国前登录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出国承诺书》及填报出国境申请。打印《金沙研究生出国申请表》(一式两份)并附国外高校或国际会议邀请函报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审批,并由培养单位负责人在管理系统中标注审批结果。
研究生培养单位于每年3月份将上一年度审批通过的《金沙研究生出国申请表》报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存档。
第七条 凡赴国外攻读学位者,须在出国前办理退学手续。
第八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原则上不允许因私出国。因私探亲、访友、旅游等个人行为,应安排在寒暑假或国家法定假日。
第九条 出国人员如为定向培养研究生,还须取得所在定向单位人事部门批准,方能办理相关出国手续。
第十条 回国时间超出其基础学制年限的申请人,应同时办理延期答辩手续。留学期间不得回国答辩。留学结束回国后,未办理报到手续者,不受理其答辩申请。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回国后,均需在10个工作日内登录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填报返校报到申请,打印《金沙研究生出国返校报到申请表》报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审批,并由培养单位负责人在管理系统中标注审批结果。
第十二条 未按规定办理退学、出国境审批和回国报到等手续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延期或不归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国外管理
第十三条 研究生须按规定时间出国。未按规定时间出国者,应向研究生培养单位提交相关说明材料。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国外期间,要注意人身、财产安全,恪守学术规范,遵守中国和所在国知识产权等各项法律法规以及所在学校及研究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规行为,学校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五条 研究生出国后应按照留学所在国法律法规要求及时购买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
第十六条 研究生留学期间原则上不得擅自改变留学身份、留学期限、留学国家和留学院校(研究机构)。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应提前三个月向研究生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本人签名的申请,双方导师签名的同意函(说明原因及经费来源),所在培养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函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研究生赴港澳台地区学习,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金沙研究生出国境管理办法》(校研院字【2011】12号)同时废止。
金沙研究生院
2017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