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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金沙研究生“三助”岗位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日期:2018-04-18 点击数: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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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研究生“三助”岗位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升研究生的综合素质,调动研究生参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的积极性,增强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导师面向研究生设立“助教、助管、助研”(以下简称“三助”)岗位,并发放助学金。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助学金是研究生通过兼做“三助”工作而获得的助学金。“三助”岗位助学金资助范围为档案转入我校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临床医学和口腔医学七年制学生从六年级开始,发放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国家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等专项计划招收的研究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研究生院作为学校“三助”工作的总体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三助”工作的总体原则和实施方案,监督全校“三助”工作执行情况。研究生管理处负责研究生“三助”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四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设置应遵循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定期考核的原则。研究生“三助”岗位助学金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基本条件和原则

第五条  申请参加“三助”工作的研究生,必须具备政治思想优良,责任心强且学有余力;不允许因参加“三助”工作而延长学习年限。

第六条  为保证研究生培养计划的完成,研究生参加“三助”工作,须经其导师同意。

第七条  在读期间受到纪律处分的研究生,不允许申请“助教”、“助管”工作。聘任期间受到纪律处分的研究生取消其“助教”、“助管”资格。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八条  助教:承担学校学生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和实验报告,参加考务工作,随班听课,指导实验,协助指导生产实习、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等工作。

助管:主要承担学校本科生班主任、辅导员,研究生工作秘书助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助理及辅助校内各单位的管理工作。

助研:主要承担学校或指导教师分配或指定的与科学研究相关的各项工作。

 

第四章 岗位设置

第九条  学校为研究生提供“三助”岗位,每位研究生只能申请一个“三助”岗位。

研究生“助教”岗位由研究生院会同各需求单位制定“助教”待聘计划。

研究生“助管”岗位分为固定“助管”岗位和临时“助管”岗位。固定“助管”岗位由研究生院会同各需求单位制定待聘计划。

研究生“助研”岗位由导师根据科研工作需求制定待聘计划。

第十条  每学期“助教”、“助管”岗位计划由研究生院在网上统一公布,研究生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聘用结果由研究生院公布。

第十一条  各单位在制订“三助”岗位聘用计划时,应明确岗位职责、每周工作时间、工作量及岗位要求等,并统一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五章  “三助”岗位助学金

第十二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助学金的经费来源

(一)“助教”与固定“助管”岗位助学金由学校提供,临时“助管”岗位助学金由用人单位提供。

(二)“助研”岗位助学金分为“助研”岗位基本助学金和“助研”岗位业绩助学金。“助研”岗位基本助学金由学校统一发放;“助研”岗位业绩助学金从导师的科研经费及导师招生出资配套经费中支付,具体数额由导师根据研究生的科研工作表现及科研工作量确定。博士研究生导师招生出资配套经费必须用于支付博士研究生“助研”岗位业绩助学金。

(三)研究生导师招生配套经费出资渠道。

1.导师科研经费;

2.国家专项经费中可以支取的费用;

3.导师的业务费;

4.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创收分成部分;

5.捐赠等其他经费。

第十三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助学金标准

  (一)“助教”岗位助学金。满工作量资助标准为:500元/月,每年按10个月资助。

(二)“助管”岗位助学金。固定“助管”岗位工作量为每周16个小时。固定“助管”岗位满工作量资助标准为:500元/月,每年按10个月资助。临时“助管”岗位资助标准为:10元/小时。

(三)“助研”岗位助学金。“助研”岗位基本助学金资助标准为:硕士研究生300元/月,每年按10个月发放;博士研究生1000元/月,每年按12个月发放;“助研”岗位业绩助学金的发放额度由导师自行确定。“助研”岗位基本助学金和业绩助学金每月发放的总额度不超过3500元。

第六章  岗位申请

第十四条  研究生院于每年9月初公布“助教”、“助管”岗位需求计划。申请者须填写《金沙“助教”岗位审批表》、《金沙“助管”岗位审批表》,并报研究生院批准。“助研”岗位由各培养单位公布需求计划。申请者须填写《金沙“助研”岗位审批表》,并报所在培养单位批准。

第七章 岗位考核 

第十五条  “三助”岗位考核工作在每学期末进行。被考核者应填写《金沙“助教”岗位考核表》、《金沙“助管”岗位考核表》、《金沙“助研”岗位考核表》。“助教”、“助管”考核表报研究生院备案;“助研”考核表由各培养单位留存,同时须将考核不合格者名单报送研究生院。

第十六条  “助教”岗位考核工作主要听取设岗课程主讲教师和听课学生的意见;“助管”岗位由设岗部门给予评定;“助研”岗位考核由导师和课题组根据研究生科研工作态度、成果产出情况和工作量等给予评定。

第十七条  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续聘。如研究生本人因故不再担任“三助”工作,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八章 其它事项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金沙研究生“三助”岗位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校发[2009]57号)文件自动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研究生院。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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