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研究生外出管理办法
(讨论稿)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在学期间人身和财产安全,确保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外出的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金沙研究生请假制度(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的非在职研究生。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出,是指研究生在学期内因完成学业需要异地实习、校际交流等原因离开本市前往其它地区的行为。
第三条 我校研究生外出实行登记制度。
第四条 研究生外出,须向所在培养单位提交导师同意外出的《金沙研究生外出登记表》。
第五条 外出的研究生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外出的研究生应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注意自身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各类安全事故和纠纷发生。
第七条 外出的研究生应保持与所在培养单位联系,沟通信息。目的地、联系方式变更的须及时告知所在培养单位。
第八条 外出的研究生应及时返校报到,不能如期返校的须及时告知所在培养单位。无故或未经批准逾期返校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外出的研究生如遇突发事件须第一时间告知所在培养单位。
第十条 各培养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研究生外出管理,建立详细准确的档案,定期了解外出的研究生各方面情况,发生突发事件及时上报。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金沙研究生外出登记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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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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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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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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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师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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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师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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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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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往目的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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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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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校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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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事由: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
导师意见: 导师签名: 年 月 日 |
培养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注:1、本表一式二份,由本人和所在培养单位留存,请用黑色钢笔、签字笔认真填写或打印。签名必须手签,不能复印或盖名章。
2、导师电话和本人电话应为移动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