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研究生出国(境)管理办法
校研院字[2011]12号
为促进我校研究生与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的学术交流与科研合作,加强和规范我校研究生出国(境)的管理工作,保证研究生培养与教学计划的正常实施,维护正常的研究生教学秩序,根据《国家公派出国研究生管理规定》(教外留〔2007〕46号)和《金沙研究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赴国(境)外攻读学位者,须在出国(境)前办理退学手续。未办理退学手续者,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取消其学籍。对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的,学校将提请国家留学基金委终止其奖学金资助,且回国后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条 国家公派及学校派出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须在出国(境)前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条 研究生申请赴国(境)外任志愿者,在出国(境)前须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未办理相关手续出国(境)者,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第五条 研究生因私探亲、访友、旅游等个人行为自费出国(境)的,应安排在寒暑假或国家法定假期。
第六条 在学期内出国(境)探亲(只限配偶)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七条 研究生须按规定时间出国(境)。未按规定时间出国(境)者,应向研究生管理处提交相关说明材料。
第八条 出国(境)研究生可以参加年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评定,评定标准按所在培养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在出国学习期间,不再享受校内“三助”岗位津贴(或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回国报到时须重新申请,经批准后,自报到后下个月起开始发放岗位津贴(或研究生普通奖学金)。
第十条 由研究生院资助赴国(境)外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在外学习期间,暂停发放其“三助”岗位津贴(或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学习期满返校报到后,须提交研修报告(需导师签字)、个人护照、签证,经审查合格后恢复并补发其“三助”岗位津贴(或研究生普通奖学金)。
第十一条 自费出国(境)交流、访学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在国(境)外期间取消其“三助”岗位及津贴(或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回国报到时须重新申请,经批准后,自报到后下个月起开始发放岗位津贴(或研究生普通奖学金)。
第十二条 国家公派及学校派出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出国期限超出其基础学制的应办理延期答辩手续。在留学期间不得回国答辩。留学结束回国后,未办理报到手续者,不受理其答辩申请。
第十三条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派出学生,
在外期间要定期(至少每三个月)向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及导师汇报工作进展、学习情况,字数不低于2000字。每学期末,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院汇报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的情况。
第十四条 研究生留学期间原则上不得擅自改变留学身份、留学期限、留学国家和留学院校(研究机构)。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应提前三个月向研究生管理处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本人签名的申请,双方导师签名的同意函(说明原因及经费来源),所在培养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函。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国(境)外期间,要注意保护自身安全,恪守学术规范,遵守中国和所在国(地区)知识产权等各项法律法规以及所在学校及研究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规行为,学校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六条 研究生应在回国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回国报到及复学手续,如不按规定办理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延期或不归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研究生出国(境)后应按照留学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要求及时购买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
第十九条 应届毕业研究生须在出国前到所在培养单位办理档案委托保存手续,若超期未归的,按相关档案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研究生出国前应办好相应的
与贷款有关的手续或委托他人办理,如不按银行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所产生的后果由本人负责。
第二十一条 出国(境)人员如为委托或定向培养研究生,还须取得所在委托培养和定向单位人事部门批准,方能办理相关的出国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201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