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在学生管理过程中,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学校请假,延期入学时间最长为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入学报到前向学校提出保留入学资格申请,学校确认后予以办理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能超过2年,保留入学资格满1年时本人必须确认是否随下一年级入学(应征入伍除外)。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治疗或休养的,可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要求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开学2周内按照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合格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合格已经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学生希望获得更好的成绩,可以申请重修。重修课程不另外计算学分,评奖、评优、保送研究生等按第一次成绩计算。
第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通过双学士学位教育等方式辅修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协议,经学校同意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学校审核后予以置换。学生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参加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的成绩(学分)由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所参加的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本专业培养方案中课外培养计划环节学分。
第十八条 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并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学校教务管理部门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如实予以记录并存档。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实行考勤制度,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学期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学生每次请假最长时限为2周,学期累计请假次数不得超过2次。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课处理。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者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关于学生违纪处分的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学生请假应事先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履行审批手续。
学生因病住院治疗或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的,一般应当在考前持有关证明申请缓考,经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管理部门审批后,缓考该课程。
第二十条 学生应参加学校开展的诚信教育活动,遵守学校学术诚信制度。学校建立学生诚信档案,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学生有失信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学校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符合相关要求,经学校严格审查后,可允许转专业:
(一)符合学校招生相关政策,高考成绩特别优秀,获金沙新生入学奖学金的;
(二)按照学校转专业选拔计划,达到相关选拔要求考核被录取的;
(三)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发展需要,由学校组织统一进行专业分流或调整的;
(四)学生在某专业领域确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业务专长的;
(五)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适宜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
(六)学生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因自身情况申请转专业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允许转专业:
(一)艺术、体育类专业的学生;
(二)经我校选拔录取的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学生;
(三)有考试违纪行为或其他纪律处分尚未解除的学生;
(四)有转学、转专业经历的学生;
(五)国家有相关规定、教育部不允许转专业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四条 申请转入我校的本(专)科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其高考成绩应达到拟转入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成绩。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我省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我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对于转入我校的学生,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学校报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规定学制基础上延长2年。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按照要求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或一学年为期限,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以续休,学生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创业需要申请休学的,经学校审批通过,可以休学创业。休学创业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2年,休学创业学生的最长学习年限为规定学制基础上延长4年。休学创业的学生需满足以下条件并提交支撑材料:
(一)具备正式工商登记注册手续的公司或企业实体;
(二)学生本人是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
(三)实际运营的公司或企业实体,提供验资报告或1-2个月的财务报表。
第二十九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其学籍由学校予以保留,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能参加休学学期的课程考核。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在学校开学2周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五节 退 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二)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超过2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的;
(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每学期开学2周内未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做出退学处理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四条 退学学生经学校批准后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不办理退学手续的,15日内学校注销其学籍。已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在最长年限内可以重修有关课程或者补作毕业论文(设计),达到毕业要求,可以用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年且有完整成绩记载的,发给肄业证书。学习时间不满一年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变更理由及证明文件由学校进行审查。
第三十八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九条 在主修专业修业年限内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同时,完成双学士学位教育培养方案要求,取得相应学分,颁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双学士学位证书。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者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一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与学校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六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学生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八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九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四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按照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十七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学校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九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校根据处分等级设置6到12个月的处分期限,处分到期后按学校有关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人组成。
学校制定《金沙学生申诉处理办法》《金沙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规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五条 自处理、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六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工作人员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抵触的,可以向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专科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金沙本科学生管理规定》(2014年修订)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