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落实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09〕54号)精神,结合长春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要求及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基本原则
统一组织,统一管理,实行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与公费医疗相结合的保障方式,鼓励学生另行参加商业保险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第二条 参保范围
在籍全日制本、专科生和档案转入我校的在籍研究生。
第三条 医疗保障内容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不建个人账户,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我校按属地原则参加长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主要支付符合规定的住院、门诊大病医疗、意外伤害费用。学生日常门诊医疗,继续按照我校公费医疗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缴费和补助
(一)大学生缴费标准为360元/年,其中财政补助320元,学生个人需承担40元。缴费标准如有变化,按照长春市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二)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
(三)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通过相关资助渠道解决参保费用。
(四)学生在新生入学报到阶段由学校根据学制统一收缴保费。保费收缴完毕后,由学校统一转至长春市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指定银行账户。
(五)学生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第五条 医疗保险待遇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要求、报销范围及报销比例,按照长春市有关部门及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的有关文件执行。
参保学生日常门诊就诊费用报销按照我校公费医疗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管理服务
(一)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医疗保险的宣传、引导工作,负责学生参保信息的采集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学生发生学籍变动的,根据变动情况需办理延保、续保或停保手续。
(三)学生毕业后,其医疗保险待遇到期截止。已就业学生由其就业单位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或非就业状态的,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参加指定的医疗保险。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金沙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校发〔2009〕181号)同时废止。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