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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2004路线js5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日期:2020-05-11 点击数: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金沙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加强和规范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教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各项工作正常进行。

第三条 学院消防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院发展总体规划中,与学院发展相适应。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条 学院任何单位和个人须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五条 学院消防安全管理按照“单位自管、隐患自查、责任自负”的消防工作原则,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实行院长领导下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负责制,负责学院的消防安全工作,应履行如下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规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落实学校各项消防工作任务;

(三)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建立消防安全考核、奖惩制度;

(四)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协助学校保卫处、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事故的查处。

第六条 分管消防安全的院领导是学院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其职责是:

(一)制定学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二)组织制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并督促其落实;

(三)组织实施学院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四)负责学院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

(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教育和应急灭火、疏散演练;

(六)保证学院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

(七)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院分管科研的院领导是学院科研实验室(平台)和实践教学基地消防安全管理人,分管教学的院领导是学院本科实验室和智能农业实训中心消防安全管理人,各单位分别成立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消防责任人由各单位负责人担任,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认真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

(二)加强单位火源、电源、实验室安全管理;

(三)落实消防安全巡查制度;

(四)及时制止和纠正消防违章行为;

(五)妥善处置应急情况,迅速报告火险火警。

第三章 消防安全措施

第八条 学院每年要逐级签订下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第十条 学院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严禁占用、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一条 用火管理

(一)禁止在具有引发火灾、爆炸等危险性场所使用明火;

(二)固定火源与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必须到校区消防科办理审批手续;

(三)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四)作业场所要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 消防档案管理

(一)学院建立规范消防档案;

(二)消防档案要做到记载及时、内容完整、图表清晰、字迹工整;

(三)消防档案应按年度装订造册,妥善保管防止遗失。

第十三条 火灾事故与处理

(一)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

(二)火灾扑灭后,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十四条 学院应当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自检自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情况;

(三)灭火设施、器材完好情况;

(四)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五)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常识掌握情况;

(六)各实验平台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五条 学院应定期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各单位要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法律法规、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重点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预防措施;

(三)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的技能;

(五)应急疏散、自救逃生的常识。

第十六条 学院制定应急灭火、疏散预案,并按预案内容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演练。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工作要定期进行检查评比,并对取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一)进行消防技术革新,改善消防安全条件,保证正常工作的;

(二)坚持执行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敢于同违章行为做斗争的;

(三)不怕危险,勇于排除隐患,制止火灾事故发生的;

(四)及时扑灭火灾,减少财产损失的;

(五)其他对消防安全工作有贡献的;

第十八条 对无视消防安全工作,违反有关消防法规,经指出仍拒不执行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给予处分,必要时可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九条 因玩忽职守造成火灾事故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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