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林 大 学
博士研究生转为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畅通博士研究生分流渠道,规范研究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金沙研究生管理规定》(校发【2005】163号)及《金沙研究生延期进行论文答辩的补充规定》(校研院字【2010】54号)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办理博士研究生转为硕士研究生培养(以下简称“博转硕”)的在读博士研究生包含:通过硕博连读及(本)硕博连读方式进入博士阶段的在读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 申请办理“博转硕”的博士研究生,须在取得博士研究生学籍一年后、最长学习年限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经硕博连读及(本)硕博连读方式进入博士阶段的博士研究生,未能通过中期考核及博士论文预答辩,达不到博士研究生培养要求,经考核认定不宜继续攻读博士学位的,博士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分委员会及主管领导同意转为硕士研究生的须办理“博转硕”。
第五条 在培养过程中,确因个人能力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攻读博士学位的,经导师同意后提交申请,博士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培养指导委员会分委员会及主管领导同意转为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可办理“博转硕”。
第六条 符合“博转硕”要求的研究生,经分流考核转为硕士的由培养单位将名单统一报到研究生培养办公室;因个人原因转为硕士的经导师同意后提交申请,培养单位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分委员会、培养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送研究生培养办公室。所有的“博转硕”材料经研究生培养办公室审批后,转交学位办公室及研究生管理办公室继续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对于跨学科推荐的硕博连读研究生,“博转硕”后转回原硕士专业。
第八条 “博转硕”的研究生须在恢复硕士学籍之日起两年内完成硕士学业,如无法按期完成,将按相关规定办理肄业或结业手续。
第九条 学校对“博转硕”研究生自取消博士生学籍、恢复硕士生学籍次月起,停发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除本硕博连读奖学金外,其他博士期间所获得的各类奖学金无需退还。
第十条 “博转硕”研究生,博士阶段的学费交至“博转硕”批准并取得硕士学籍的当月。取得硕士学籍后,未超过硕士最长学习年限,不再补缴学制内硕士阶段学费,住宿费按照实际住宿情况缴纳;超过硕士最长学习年限(从转回硕士取得学籍学期开始计算),需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按学期缴纳超期培养学费,住宿费根据实际住宿情况按学制内标准缴纳。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研究生院 财务处
2017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