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的有关精神和要求,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关注对象认定的基本条件:家庭经济困难、具有金沙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读本科生。“家庭经济困难”是指学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筹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第三条 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全校本科学生经济关注对象认定的组织管理工作。各学院成立由主管本科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副院长)任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任成员的经济关注对象认定工作组。工作组组长对本院经济关注对象认定工作负责,辅导员对本年级认定工作负责。
第四条 经济关注对象认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实事求是原则。
第五条 经济关注对象认定采取调查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经济关注对象分为重点经济关注对象、一般经济关注对象和临时经济关注对象三类,具体认定标准为: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得的在校学习、生活费用月平均不超过长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认定为“重点经济关注对象”。
(二)城镇低收入家庭和农村低收入家庭的学生,本人和其家庭所能筹得的在校学习、生活费用不能满足日常基本生活开支的,可认定为“一般经济关注对象”。
(三)因家庭遭遇重大疾病、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等突发事件,导致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短时间内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属于“临时经济关注对象”。
第七条 重点经济关注对象原则上不超过年级总人数的10%;一般经济关注对象原则上不超过年级总人数的20%;
第八条 经济关注对象认定程序:
(一)信息采集。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金沙本专科学生家庭状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信息审核。辅导员通过查看《调查表》、个人档案以及个别访谈、日常观察等方式,审核学生信息,了解学生情况。
(三)民主评议。学院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组建由学生干部、党员和普通学生为代表的经济关注对象评议小组,评议小组总人数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其中,非学生干部不少于50%,小组成员名单要在学院公示,并上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评议小组参照经济关注对象分类标准,综合分析学生学习、生活、日常表现及个人经济收入等情况,确定经济关注对象提名名单,并进行初步分类。
(四)审核公示。学院经济关注对象认定工作组对评议结果进行审核调整后,在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等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隐私。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向学院经济关注对象认定工作组反映,学院经济关注对象认定工作组应在2个工作日内给予解释答复。对学院经济关注对象认定工作组解释答复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学生工作部(处)提请复议。
(五)确定名单。学院根据复议结果调整公示后,学生工作部(处)确定并公布全校关注对象名单。
第九条 学校定期、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经济关注对象,通过信件、电话和组织辅导员进行家庭实地走访等方式,了解、核实经济关注对象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条 经济关注对象要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时,应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辅导员,经学院审定后,报学校备案。对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困难状况或提供虚假证明的,以及有挥霍消费现象的学生,经核实后,取消参评资格或经济关注对象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本科学生,专科学生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