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学生奖学金设有学年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由学生工作部(处)统一分配名额并组织评审。
第三条 学年奖学金依据学生本学年的综合测评结果进行评定,综合测评依据《金沙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系统操作指南》的规定进行。
第四条 学年奖学金分三个等级:
(一)一等奖学金,奖金2000元,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
(二)二等奖学金,奖金1000元,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0%;
(三)三等奖学金,奖金500元,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5%。
第五条 学生获得学年奖学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道德品质端正;
(二)学习勤奋、刻苦,目的明确,学习成绩排名在前1/2;
(三)关心集体,热爱社会工作,能主动为集体、为同学服务,自觉参加公益活动;
(四)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自觉锻炼身体,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五)所在寝室达到“金沙阳光寝室”标准。
第六条 单项奖学金是为充分发挥学生自身特长而设立的。包括学习优异奖、社会工作奖、精神文明奖、文体活动奖、社会实践奖、学术科技奖、阳光先进个人奖。单项奖学金奖励标准为300元,评奖比例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0%。
单项奖学金获得者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学习优异奖
1.学习成绩专业排名前2名;
2.模范遵守校规校纪。
(二)社会工作奖
1.有较强的社会工作能力,工作踏实认真,取得突出成绩者;
2.积极开展学生活动,热情为同学服务,在校内外形成良好声誉者;
3.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取得突出成绩者。
(三)精神文明奖
1.在促进校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2.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拾金不昧,帮贫助困等突出事迹者。
(四)文体活动奖
1.在文艺、体育工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2.在各类文艺、体育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者。
(五)社会实践奖
1.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服务社会、社会效益突出者;
2.撰写具有一定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的作品、论文和社会调查报告,并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者;
3.在学习实践、专业实习中综合能力较强,成绩突出者。
(六)学术科技奖
1.积极参加学术活动和科学研究并取得突出成果者;
2.在各类竞赛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者;
3.在公开发行的学术、科研刊物上发表文章者。
4.在各种创新活动中,构思新颖、有创意,成绩突出者。
(七)阳光先进个人奖
1.团结寝室同学,主动维护寝室安全和卫生,遵守学校公寓管理规定和作息制度,没有出现安全责任事故和人为事故者;
2.所在寝室连续两次获得“阳光寝室”称号。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参评资格:
(一)保留入学资格的;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三)退学试读的;
(四)受纪律处分的;
(五)学习成绩排名未达到前1/2的;
(六)未达到本学年规定课程所应达到学分的(或本学年有不及格课程的)。
第八条 奖学金评选和发放要求:
(一)奖学金评选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各学院应按照规定比例,遵循宁缺勿滥的原则进行奖学金初评,初评结果在本学院内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工作部(处);
(三)学生工作部(处)对各学院报送的奖学金初评结果进行审核,拟定获奖名单,并将拟定获奖名单在校园网公示;
(四)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填写《金沙优秀学生奖学金审批表》;
(五)奖学金按学年评定、发放,各单项奖学金之间可兼报,同时颁发证书,相关材料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沙在籍本科学生(含港澳台招生),专科学生参照执行。
第十条 校级学生组织学生干部评选单项奖学金单列指标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金沙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2014年修订)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