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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日期:2021-10-25 点击数: 来源: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生公寓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提高学生公寓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优化学生公寓资源,增强学生公寓育人功能,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学习和生活的重要场所,是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阵地。坚持“以学生为本”的理念,创建“整洁、舒适、安全 、和谐、文明”的公寓环境。

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公寓资源实行统一调配与管理,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各尽其职、齐抓共管。

第三条 学生公寓依托管理系统和门禁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计划招生的本(专)科生,研究生和校际交流生。

第二章

第一节 住宿调配

第五条 根据我校实际,在籍学生按照 “本科4-8人间、硕士4人间、博士2-4人间”的标准进行调配。

第六条 收费标准以《金沙收费管理办法》《金沙学费、住宿费收缴管理办法》为准。

第七条 住宿调配原则

实行“男女分楼、统一分配”的原则,根据各校区实际,按学部、院系、年级、所在校区划分住宿区域,按楼别和楼层的集中情况,进行住宿调配。

      1、本(专)科生住宿调配

本专科生住宿以“学校划分区域,学院分配住宿”为标准,根据招生人数进行统一区域划分,各学院自主调配。

      2、研究生住宿调配

研究生住宿参照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汇总名单,并根据当年毕业生腾空房源进行调配。

第八条 根据教育部及本校的相关规定,学校不安排单间以及夫妻房间。

第二节 住宿管理

第九条 入住申请

      1、学校收费领导小组制定收费标准,由财务部门统一收取费用。

      2、本(专)科新生住宿由学校统一进行调配,并统一在校内居住。

      3、研究生新生需向学院提出申请,由学院统一上报名单。

      4、需要住宿的,可提出申请,办理时间为每月前五个工作日。

第十条 退寝申请

住宿学生因家住本市、外地交流或实习满一学期、出国4个月以上、身心疾病等原因不适合校内居住的,经学生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办理退寝申请,并填报相关申请表和协议书。

      1、寒暑假前或新学期开学前两周内办理退寝手续的,可返还相应的住宿费用,其他时间办理退寝的,财务部门不予返还住宿费用。

      2、因休学、退学、提前结束学业,交流、实习满一学期或出国留学4个月以上的,可持学校有关证明,及时办理退寝,财务部门返还相应住宿费用。

      3、在办理退寝手续时,个人物品应在一周内搬离公寓。

第十一条 住宿调整

本(专)科住宿学生可在学院内进行调整,及时更新数据,

研究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后,可进行住宿调整。

第三节 住宿条件与设施

第十二条 学生寝室配置床具、桌椅、衣柜、书架等基本设施和家具以及住宿学生使用的独立电源。新建或改建后的学生公寓,住宿学生使用独立网络接口,室内安装智能限电装置。

第十三条 学生公寓应设置专用的值班室和会客室(区),提供学生活动室和辅导员值班室。

第十四条 学生公寓里设置公告栏、宣传板或公共阅报栏等。

第十五条 学生公寓内设置的超市需经保卫部门和学生管理部门审批,须符合食品卫生安全的相关规定,确保学生的饮用安全。

第四节 住宿安全与卫生

第十六条 学校制定学生公寓消防、治安、自然灾害、传染性疾病等各类安全预案。定期对学生公寓安全进行模拟演练,不断提高住宿学生应对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第十七条 加强学生公寓管理与服务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普及消防知识,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逃生能力。

第十八条 住宿学生应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积极配合学校的安全卫生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 学生公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学生出入持校园卡。来访人员出入须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在规定时间内离开。

第二十条 学生公寓消防、出入和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摆放任何物品。楼内禁止存放有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第二十一条 公寓内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禁止故意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器材。

第二十二条 禁止留宿外来人员,禁止床位转借、转让、转租,禁止擅自调整寝室和床位。

第二十三条 禁止私自更换门锁、配钥匙或另加门锁,房间钥匙不得转借他人。

第二十四条 离开寝室要关好门窗、关闭电源,妥善保管贵重物品。

第二十五条 保持室内空气清新,地面干净、无杂物。个人物品、床上用品摆放整齐。

第二十六条 公寓内禁止赌博、酗酒等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七条 公寓内禁止携带、存放管制刀具,禁止在公寓饲养动物。

第五节 水电及公用设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 住宿学生应节约水电,如发现水电设施损坏,应及时上报。

第二十九条 公寓内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禁止损坏、私自改动供电线路,禁止盗用公用电源。

第三十条 公寓楼周一至周四及周日熄灯时间为23:30,周五、周六熄灯时间为24:00,节假日、期末复习考试期间可适当延长熄灯时间。

第三十一条 水电管理以《金沙学生公寓用电管理暂行办法》《金沙水电费改革试点管理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住宿学生应正确使用公共服务设施和家具。需维修的及时到收发室报修。因不当使用造成损坏的,照价赔偿。

第三章 阳光公寓

第三十三条 阳光公寓建设是加强学生公寓管理与服务工作的重要手段,是保障学生利益、维护正常生活秩序、加强公寓文化建设、创造良好育人环境的重要媒介,是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的重要载体。阳光公寓建设的具体实施标准将严格依照《金沙学生阳光公寓建设条例(暂行)》实施。

第三十四条 金沙公寓楼管理与服务委员会是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组织,负责学生公寓文化建设、行为养成教育等工作。

第四章

第三十五条 住宿学生应积极配合学校的相关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妨碍他人入住。

第三十六条 住宿学生违反本规定的,依据《金沙本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金沙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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